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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

永利集团官网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华大科〔2023〕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政研〔2021〕6号)等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和相关部委、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和行业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使用管理,中央、地方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科研管理部门职责。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科技类、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二)财务处职责。财务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会监督。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预算和规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人事处职责。根据纵向科研项目实施需要,做好科研项目承担人员的人事信息确认、相关政策制定实施,配合做好业绩考核和科研助理聘任等相关工作。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职责。负责利用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购置货物与服务的管理及相关政策的制订、实施;按照政府采购及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等规定开展有关论证、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职责。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访问,短期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合作交流,以及举办或承办国际会议的任务进行涉外事项审核和上报审批。

(六)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职责。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职能部门、校内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审计处职责。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八)法律事务办公室职责。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相关纠纷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提供或出具法律意见。

(九)学院(研究院)职责。学院(研究院)是纵向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经费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责。

(十)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凡涉及学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签订项目合作申报协议,明确经费分配、任务分工、研究目标及权利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配。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签订合同书(任务书),严格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条款开展工作,并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建立规范、完整、有效的项目档案。

第七条 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账户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不予认定项目等级,不纳入科研项目管理范畴,中央统战部专项课题除外。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和其他形式成果时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期限到期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验收要求和验收流程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含论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不得私自采取许可、转让等处置方式,科研成果管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科研管理部门应做好科研项目成果凝练、成果鉴定、科研奖励申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原则上不能变更。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进度、合作单位、研究人员等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期限到期前,提出任务变更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能延期,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90日申请项目延期,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延期或可多次延期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被中止或撤销的纵向科研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三年各级各类限项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若影响学校当年度新项目申报的,学校将减少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两年相应项目的申报指标。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于违背科研诚信和规范的行为,按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与该项目无关的经费不在列支范围。

第十九条 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支出。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燃料消耗等费用。不能单独计量的,应列入间接费用。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专用软件购买、文献检索、专业通讯、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等费用。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支出。

6.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二十条 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办公用品费、通讯费等费用。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工作

和使用科研经费的基本依据。按照预算管理的方式不同,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实行预算制的项目,其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应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但须符合学校包干制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编制,并对各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等进行说明。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中间接费用预算按照一定比例核定。

(一)间接费用总额

科技类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科技类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社科类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社科类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社科类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由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经社科处审核后,报财务处修改预算控制额度。

(二)学校管理费

科技类项目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提取。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社科类项目由学校一次性提取。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0.5万元,重点项目0.3万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0.2万元;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大攻关项目0.5万元,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0.2万元。其它科研项目按照5%的比例核定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批复后,须按照预算进行支出。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进行预算调剂的,在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填写《永利集团官网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剂审批表》(附件1),按以下程序调剂后报财务处备案:

(一)业务费、劳务费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

项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二)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进行审核,科研管理部门依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批。社科类项目设备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如需调剂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共同编制各单位的经费预算,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将各合作单位经费预算审核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学校对项目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一旦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与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国家、地方以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经费使用应按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支付结算及报销手续,对于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学校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科技类项目成果的出版费用可用于报销论文版面费、审稿费、外文出版润色费/翻译费,其中:审稿费、外文出版润色费/翻译费须同论文版面费一同报销。社科类项目成果的出版费不得列支论文版面费、中文润色费。

(三)差旅费报销按照学校差旅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其中,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研究院)或者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项目组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科研活动,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租船前往的,应事前填写《永利集团官网纵向科研项目调研审批表》(附件2),经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租车、租船费可以据实报销,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凭据报销。若项目组在驾车或者租车、租船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三)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若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人)

第1、2天

第3天以后(50%)

半天(60%)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1500-2400(天)

750-1200(天)

900-1440

(半天)

通讯咨询

300-1200(次)

其他专业人员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900-1500(天)

450-750(天)

540-900

(半天)

通讯咨询

180-750(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2250-3600(天)

1125-1800(天)

1350-2160(半天)

通讯咨询

450-1800(次)

(五)社科类通讯费中电话费在项目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按每人每月150元限额报销。

(六)项目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购置管理须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使用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资产的登记、入账、使用和处置等必须执行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各类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费用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绩效是指学校为激励科研人员工作,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安排的用于项目组成员科研绩效的相关支出。

科技类项目绩效分日常绩效、中检绩效与结项绩效三类。一般项目可在第一次年度执行进展报告通过或第一年研究任务完成后,重大、重点项目可在中期检查或在项目主管单位检查无异议后,按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额70%的比例发放;其余30%可在项目验收时,由项目负责人依据主管部门要求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并交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发放。

社科类项目绩效分两类:一是设有中期检查的社科研究纵向项目资金的绩效分为中检绩效和结项绩效两部分。中检绩效在项目顺利通过中期检查之后,发放项目绩效的30%。结项绩效在项目通过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发放项目绩效的70%。二是其他纵向项目资金的绩效发放以项目通过结项验收为前提,在获得结项证书或结项证明之后,发放项目绩效。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预算和进度情况,填写《永利集团官网纵向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附件3),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或项目合同所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永利集团官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表》(附件4),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单位转拨经费。对设置子课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经费的年度、中期以及项目完成后的总决算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关注项目经费执行力度,有效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按原项目允许的开支范围,取消项目直接费用的明细预算额度控制,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验收基本合格、被中止或撤销的纵向科研项目,其剩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解除聘任合同、退休等)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的,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应留在学校,可从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使用,由科研管理部门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继续执行;已结项且未从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使用的,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支出;未结项项目无法在校内执行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发生意外事故、项目无法在校内继续执行的,经费可退回项目主管部门。

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项目负责人,所承担项目的结题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支出;所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报送主管部门,经费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项目经费预算和科研合同,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审计处、设备处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及要求,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编报虚假预算;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于出现上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科研管理部门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新出台的文件精神不符,按国家文件调整执行。

三十八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学校科研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