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集团官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华大科〔2022〕1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实施范围项目。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单位管理职责。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科研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科学技术研究处、财务处、各学院/研究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和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际下达总额为准。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外的其余各科目不设比列及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其中,学校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
第五条
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主管部门对绩效支出比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若项目主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30%,其中数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依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学校薪酬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具体额度,报学校科研、财务、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不可控因素导致研发成本增加,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预算调整,绩效支出部分可以调减到其余各科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时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发扬科学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并确保使用的真实、相关、合理、合规和有效性,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校内外监督,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应用及转化。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经学校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审核后,在学校内部对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进行内部公开,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书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学技术研究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